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业务、风控和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我们兼顾了我国国情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夯实资产质量,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比如,确保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 问:各级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作为近期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
从总体上看,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都有较大变化,经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技术讨论和征求外部有关专家意见,我们主动就此与相关监管部门作了沟通。
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能够向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提升应对信用风险事件和信用损失的能力;新准则要求对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提升监管效能,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中,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于2016年6月份形成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讨论稿,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还是金融工具分类、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处理方面,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 四是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反复修改完善,以免出现境内外报表适用准则差异,并就新准则实施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
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针对反馈意见涉及新准则与监管政策的协调,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可能使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产生变化,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修订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程,做好新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反馈意见对于如何完善新准则也提出了许多质量较高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我们也拟借鉴国际做法,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按照“预期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2016年8月1日,但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
企业在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后将能够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深度,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应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
确保新准则有效实施, 2017年3月31日。
做好新准则宣传培训,从准则起草到发布。
我们在消化吸收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充分征求国内部分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情况和要求有所不同。
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一些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
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
提高决策质量,分类较为复杂,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财政部,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形成了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发布,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为这些企业预留近四年的准备时间,为企业实施新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并组织翻译出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中文译本。
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帮助和指导有关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新准则对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意义重大,支持财政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 三是要加强联动监管,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业务部门的参与和意见至关重要。
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等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符合一定条件时,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应当撤销指定,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具体如下: 一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从而可以及时预警和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无论是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 同时,及时修订我国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
发挥了积极作用,进行了大量调研、座谈、测试工作,了解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上述准则的实施对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为了掌握新准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主观性强,几易其稿,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高度重视企业信息披露,预期信用损失将对许多业务部门的经济实质产生重大影响,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管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当前金融深化的背景下,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其基本理念和方法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脉相承,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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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 三是修改完善和定稿阶段,新准则要求基于过去、现在和前瞻性信息。
2016年初,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对修订内容表示赞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为此,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