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重型汽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V 阶段)》(GB 17691-2005)的补充,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参考美国 40 CFR PART 86《公路用新车、在用汽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和 40 CFR PRAT 1065 SUBPART J《现场测试和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法规 No.582/2011 ANNEX II《重型发动机和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及其修订单的有关技术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01 日实施。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的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满足GB 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的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km/h 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2、M3、 N2(但不包括低速货车)和 N3 类以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 类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689-2014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 工况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7691-2005 和 HJ 689-201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PEMS
能安装在车上,同时进行排气流量、污染物浓度测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和发动机的转速、扭矩、负荷、车辆行驶速度、经纬度及海拔等相关参数实时测量或采集的整套排放测试系统。
3.2 车载法 PEMS method
将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安装在被测车辆上,对车辆在实际道路上行驶时的排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的方法。
3.3 瞬态循环 transient cycle
发动机按GB 17691-2005或HJ 689-2014开展型式检验时所用瞬态循环(ETC或WHTC)。
3.4 功基窗口 work-based window
从试验终止点到截止点之间的一个连续区间,当区间的累积做功等于瞬态循环的发动机做功量时,定义该连续区间为一个功基窗口。
3.5 窗口比排放 window brake-specific emissions
功基窗口内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总质量与窗口内做功量的比值,单位:g/kWh。
3.6 功基窗口法 work-based window method
通过比较各功基窗口比排放与发动机型式检验比排放的符合性评价车辆排放的方法。
3.7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 average window power percentage
功基窗口内发动机平均功率占该发动机最大净功率的百分比。
3.8 有效功基窗口 valid work-based window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
如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个数少于所有窗口个数的50%,可将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20%的要求以1%为步长逐渐减小,但最小不能小于15%。
3.9 有效数据点 valid data points
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PEMS测试开始后,5分钟之内的变化小于2℃时(以先到为准,但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20分钟),至试验结束的所有测试数据点。
3.10 短行程 short trip
车辆从一个怠速终点到下一个怠速起点之间的行驶过程。
4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限值要求
4.1.1 按照第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