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 …
作者:admin 时间:2018-08-30 12:34
【近期,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整顿了大量改编影视作品的视频,在引发各界关注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若干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著作权的规范下,所谓“鬼畜改编”的底线究竟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些改编?对此问题,一篇网络热文呼吁国内视频网站不要“被海外版权方一咋呼,就火烧火燎地下架”,轻易地将立法机关争取到的公众福利拱手让人。此说一出,同样也引来了网友的热议。实际上,在2006年,苏力老师便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及如何看待戏仿作品的问题。其中讲述的种种社会心态与文化面向,至今仍有启发意义。观察者网特转载于此,以飨读者。】2006年初,一位普通观众观看了电影《无极》后,有“受骗上当的感受”,花费了5天制作了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放在自己的网页上,迅速在全国传播开来,[2]引发了一场有关侵犯热映电影《无极》[3]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纠纷。一场诉讼正在酝酿。[4]相关讨论也从网络向其他平面媒体扩展,甚至惊动了国际媒体,[5]甚至惊动了政府相关部门。[6]法律争论自然难免。由于使用了《无极》以及其他作品中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更由于《无极》作者[7]“引而不发,跃如也”的诉讼威慑策略,如今渐次习惯了依法治国的法律人自然首先,也应当,从现行《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切入。结论趋向于肯定;至少, 《馒头》作者如何获得《无极》素材,这就是一个最软的“柿子”。[8]这是一种相对狭窄的、纯技术性的法律思路。但对于还不那么习惯依法治国的民众(也包括一些法律人)来说,总有些,甚至总得有些,生活拒绝实在法的规训,否则生活还有什么意外和惊喜?历史岂非已为立法者或制定法所终结?网络上以各种激烈言词反映的网友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馒头》,[9]尽管未必能代表民意,却不可忽视。许多社会和文艺界人士,[10]即便是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11]也直觉感到,《馒头》争议不应当仅仅套用现行《著作权法》。更有学者敏锐指出了“‘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12]或是指出了《宪法》中关于保护、鼓励科学文化发展的相关条款,[13]或是试图重新解读《著作权法》第1条,扩展了法律分析的视野。但宪法上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4]因此很难令人信服地说表达自由权总是应当优先于财产权,或相反。[15]此外,目前中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的制度条件。只是这都意味着法律人要有一种相对开阔的法律思路。有一点值得关注,某网上调查显示,有85%以上的网民认为《无极》作者小题大做,[16]似乎要求《无极》作者“高姿态”,不了了之。这种看似和气生财、也许与“和谐社会”一致的纠纷解决自然有其道理和好处,但当代中国公众也许会因此失去一个凝聚社会共识,澄清和发展相关法律,界定相关产权的机遇;当类似事件再次降临之际,我们会不会再次陷入这种民意投票似的纠纷解决?在这个意义上,网民的看法是有局限的。未雨绸缪要求法律人有一种长远的眼光,制度的视角;在但不限于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传统中,充分考虑当代中国的社会语境,附着于但不限于《馒头》个案,比较全面的考察和推进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这就是本文追求的思路。目前,关于此纠纷的许多具体细节(包括是否真的会进入司法)还是雾里看花,匆忙表态或者是无的放矢,或者会乱箭伤人;但若是待尘埃落定,则可能当事后诸葛亮,或只有打扫战场的份。这种尴尬处境促使本文以《馒头》作代表,综合考虑其他类似或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基于现有的报道材料展开法理分析;尽管有偏好和判断,却力求公允展示这类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一般的利害关系,避免匆忙的判断。换言之,这是一篇法学论文,而不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本文的结构如下:下一节分析《馒头》以及类似作品的娱乐性构成,指出这代表了一类相对新颖、数量日益增加、但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本文称之为戏仿或有戏仿因素的作品。第三节继续分析戏仿的另一主要特点:批评性,包括文艺批评和社会批评。鉴于这两个因素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鉴于相关制定法的缺失,第四节试图在平衡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一般政策层面上论证,中国社会必须,或通过修改立法或基于个案的司法解释,给予戏仿适度的法律保护。第五节更细致地论证与戏仿相关的一些更具体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考量。基于当代中国实际,第六节集中讨论戏仿可能涉及的侵犯个人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的问题。第七节则进一步考察电影作为消费品的特殊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视角提出法律制度回应戏仿的诸多意义。